从零到法

第28章:太子篡位(继承概述)

 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好!

  今天是大年初一,也不能停止学习啊。

  当然,这只是相对于我。

  切不可断了这养成的习惯,否则,这倦意袭来,就难说了。

  今天的内容,真的很少,不多。

  第二十六章:继承概述。

  还是采用三问的形式。

  继承的概述,分为了两个部分,其实一看就知道。

  继承和继承权啊!(废话那么多。)

  其实就是(逝者)把钱给了后人,后人接过,继承。

  而法律上,是指自然人死后,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(逝者)的个人合法财产的制度。

  (重点是死后)

  这是继承。

  而继承权,则是这个人享有的一定权利(享有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)。

  打个比方:古代的皇帝,把自己的太子叫到身边,还请了德高望重的托孤老臣作为见证人,以圣旨为证明,立下遗诏,盖上玉玺,太子为下一任皇帝。

  通过这个例子,我们可以知道什么?

  第一个,继承权的取得,必须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;(父与子)

  第二个,主体是自然人;(有行动能力的太子)

  第三个,是一项财产权;(整个天下)

  第四个,不可转让性;(只有可能是太子,当然,会不会存在谋朝篡位就不晓得了)

  第五个,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直接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。(盖上了传国玉玺,老臣作为见证人)

  也就这五个。

  今天的内容并不是很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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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而取得继承权的方式,有两种。

  第一,法律直接规定;(按照天子顺位,太子为东宫皇帝储君)

  第二,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。(有遗诏,也就是圣旨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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